一般而言,在香港可透过成立新公司、收购现成业务或加盟特许经营业务来三种方式来成立公司。

香港的公司大致可分为独资经营、合伙业务及有限公司三种,现简介如下:

商业机构类型 独资经营 合伙业务 有限公司
股东人数 1人 2 - 20人 1 - 50人
(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公司)
董事人数 N/A N/A 最少1人
(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公司)
公司秘书 N/A N/A 1名
(必须是香港居民或香港公司)
法律地位 无独立法律地位 只可以东主私人名义拥有资产及签订合同 无独立法律地位 只可以合伙人名义共同拥有资产及签订合同 拥有独立法人地位
公司拥有财产权并可以
公司名义签订合同
债务责任 东主需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若公司结业时资不抵债,东主必须用其私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 除有限合伙人外,其余股东均需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若公司结业时资不抵债,东主必须用其私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 所有股东对公司之债务负担以其
出资额为限,若公司结业时资不抵债, 只需将公司清盘,不牵涉个人财产
公司注册 及
商业登记
开业后一个月内须向商业登记处申办商业登记证 并且往后每年均要更新商业登记 与独资公司相同 开业前必须向公司注册处申请注册 注册成功后一个月内向商业登记处申办商业登记证 每年向公司注册署提交周年申报表 并且往后每年均要更新商业登记
注册地址 必 须 位 于 香 港, 能 以 公 屋 地 址 注 册 必须位于香港,并且不能以公屋地址注册
年结税务 利得税率为15%,私人开支不得扣除,而股东及其配偶之薪金亦不得扣除 股东可透过选择个人入息课税以申索指定免税额,并可以按薪俸税的累进税率评税 与独资公司相同 利得税率为16.5%,可扣除公司所有正常开支(包括将董事酬金转到个人入息税中计算) 并且每年报税都需向税局一并提交核数报告

独资经营

凡个人独力出资营商,均属独资经营公司。

注册独资公司手续简便,一人可同时经营数间独资公司。

独资公司在选名上亦非常自由,公司名称可随时更改,也可起用多于一个公司名称,因此同名称的公司甚多。

不过,若一家公司,不论是何性质类别,其名称若享有商誉或是用作为注册商标,则可要求法院颁发禁制令阻止别家公司使用
相同或相近的名称。

独资经营公司的注册者为东主,东主可聘用员工协助处理日常工作,但所有业务决定必须由该东主作出。

因为独资公司并不具备法人地位,故独资公司的资产及法律责任并不独立于东主。这代表东主可独享业务的全部利润,但
也同时独自承担业务的一切债务。当公司的资产不足偿付营业债项时,东主须以自己的其他资产补上。

在税务法上,商号的盈亏,可以不和出资者本身的收支一起计算。不过,出资者仍须负责缴交本人的应课入息税,和名下商号
的利得税。

另外,独资公司可随时由东主自发结束经营,但由于公司本身不是独立法人,公司会随着东主死亡而自动结束。如要继续经
营,必须由有意经营人士成立新的业务。

独资经营的优点
独资经营的公司架构简单,可以极短时间内成立、改变、出售及结束
独资经营者可全权控制及决定营运策略、盈利和资金的运用,容易管理
独资经营的利得税率较一般有限公司为低

独资经营的缺点
东主须独力承担业务上的风险和债务,一旦无力偿还,经营者随时需承担破产的风险
业务会因独资经营者患病或离世而结束,不能继续经营
由于只有一位股东,较难透过其他途径去集资扩充业务,局限发展
东主的技术和个人特点与商誉的价值息息相关,尤是有关业务是艺术制作、代理、或指定专业性质的工作。
假如该等业务的拥有人去世,商誉便会大打折扣

合伙业务

合伙的定义是为牟利而共同经营业务的人之间所存在的关系。

合伙公司的人数不可超过20人,否则须注册为法人公司。

在香港,合伙公司可分为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两种。

无限责任合伙公司,受《合伙经营条例》管制。

合伙人之间可口头或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定,划定合伙人之间权利和责任。若无明文合伙协定,则所有合伙人被视作共同分享和负担同等比例的商号收支。  

每一合伙人均为合伙商号的代表,他所签订的合约和招致的责任均对全部合伙人有法律约束力,包括承担无限债务责任。

与独资公司一样,无限责任合伙公司由于没有法人地位,故当任何合伙人死亡或破产时公司将会自动解散。此外,任何合伙人亦可藉着发出合理时间的解散通告通知其他合伙人来结束公司。

合伙人的出支方式不限于金钱,也可以缴付物资、债权、商誉或知识产权等。根据《合伙经营条例》,合伙公司的资产为所有合伙人共有。即出资后,不论出资的形式为何,一切皆被视作合伙的财产,而非出资人的个人财物。此外,不论每一位合伙人的出资额多少,都享有同等的管理权利。所以生意的各种事务理论上都必须由全数的合伙人以一人一票表决作定。

合伙是缴纳所得税的实体,合伙的税款可从合伙的资产中或向其任何合伙人追讨。

有限责任合伙公司一般常见于知识型服务行业,如律师、会计师、证券经纪等。其中起码有1人须负无限责任,其权利与义务就跟普通合伙人一样;其余的合伙人可只需承担有限责任,而且可以由法人团体担任。

这些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得参与合伙公司的管理,也不被视为商号代理人,但有权查帐。

其债务责任跟有限公司的股东类似,都是以其出资额为限。

有限责任合伙公司,受《有限责任合伙经营条例》管制,除要办商业登记之外,还必须在公司注册署注册。

合伙业务的优点
合伙业务较独资经营更容易筹集资金
合伙人按各自获得的利润缴税

合伙业务的缺点
普通合伙人未能享有有限责任的优点
在企业决策上需要所有普通合伙人同意,一旦出现意见分歧,合伙人之间容易产生冲突
除非合伙协议订明,否则当任何普通合伙人身故或破产,该合伙业务即告解散,不能继续经营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是按《公司条例》注册 / 成立的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可以公司名义签订合约、进行讼诉、拥有资产及借贷。

中小企通常是 私人有限公司 而非公众有限公司(或称上巿公司)。

私人有限公司最少要有1名股东及1名董事,最多可有50名股东。其股份转让的权利有限制,而且不可向公众人士招股。

在公司正式注册成立前,有限公司须按《公司条例》的要求拟定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 Memorandum and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递交给公司注册处。并每年提交周年申报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记录予公司注册处存档。此外还要每年准备会计账目及委任独立核数师拟备核数报告,向税务局提交。

有限公司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香港公司的章程由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两种文件构成。其重要性在于:
(1) 规定了公司内部管理的规则和程式;
(2) 由于它们是公开的文件,任何与公司交易的人都被视为已知道其内容。

根据《公司条例》的有关规定,章程大纲须包括下列事项:
(1) 公司名称;
(2) 公司法定地址;
(3) 公司宗旨(the objects of the company)(现时申请注册之公司已经不需要在公司章程说明公司宗旨);
(4) 公司成员的责任;
(5) 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所认购股份的金额;
(6) 组织条款。

章程细则侧重公司的内部管理及规定,诸如董事的任命、会议程式等事项,直接影响公司股东和董事的权利与义务。

成立有限公司的优点
有限公司股东的债务责任以其出资额为上限。而公司本身的债务亦只限于公司的已发行股本和公司资产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和董事可以是同一人,独享公司决策权和利润处置
公司股东可将自己的股份转让至其他现有股东或新股东,而不影响公司架构
有限公司的业务不会因任何股东死亡、破产、退休或精神不健全而结束

成立有限公司的缺点
有限公司的税率比独资经营和合伙业务的税率高
除非透过股份转让,否则股东无法随时撤资
有限公司透过呈交公司注册处的文件,即时公开其组织资料
解散有限公司的手续比独资公司较为繁琐
由于规模较大的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众多,容易存在有限公司的成员、股东和董事之间的利益冲突
小股东可能无法有效地控制或参与公司的管理及政策决定
董事在履行职务时,有可能要为疏忽、或逾权等问题,而承担上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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