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是指用以區別自己與他人商品或服務的標誌。 它可以由文字(包括個人姓名)、徵示、設計式樣、字母、字樣、數字、圖形要素、顏色、聲音、氣味、貨品的形狀或其包裝,以及上述標誌的任何組合所構成。 根據各國商標法的最低要求,商品的普通名稱或直接明顯的說明並不等於商標本身。若要註冊成商標,該標誌必須具有能讓消費者認識、辨別不同商品來源的特性。 商標與公司名稱有何不同? 在香港,公司名稱、業務名稱以及商標的註冊分別受到不同的法例監管。把業務或公司名稱註冊,並不代表擁有以該名稱作為商標的權利。
假如以自然人來比擬,公司的商業名稱就好比人的姓名,代表著營業主體本身;而商標則代表該營業主體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來源。 公司的商業名稱雖然可以同時作為商標使用,但是閣下亦必須要考慮到其標示方式是否足以令消費者清楚辦識商品或服務來源,而非單純地表示公司名稱。 |